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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《民法典》:幼区道路内晒麦穗 引发事故谁担责?
发表于:2024-03-31 00:01 分享至:

  今天(7月28日),记者获悉,近来,常州的刘女士在幼区内骑电瓶车的过程中,轧到了道路上的麦穗跌倒受伤,过后,由于补偿题目,刘女士将晒麦穗的人以及幼区物业告上了法庭。

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建军:“刘某骑电瓶车,从幼区另一侧过来,轧到麦穗之后,导致跌倒产生了道路交通事故,送到医院治疗,花了5万众元,经判定,组成10级伤残。”

  幼区道路上的麦穗到底从何而来呢?刘女士报警后,警方调查发现:是幼区内一租户王某晒的。

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建军:“他在一楼车库门前,道路上晾晒了很众麦穗,发生事故后刘某请求王某以及物业公司,欧宝真人平台-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20余万元的补偿义务,由于两边商议异国达成相反,因而刘某就首诉到法院。”

  法院按照原被告两边在交警部分所做的陈述原料、现场照片等证据,能够证实被告王某在车库道路一侧存在晒麦穗的情形,且与原告刘女士的摔伤存在因果有关。

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建军:“王某擅自在幼区内的公共道路晾晒麦穗,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为,而刘某异国按照在驾驶电动自走车时,在异国非机动车车道的道路上,答当靠车走道右侧走驶的规定亦存在舛讹,而物业公司异国能保持幼区内公共道路的通顺,存在管理上的无视。”

  《民法典》规定: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珍惜,走为人因舛讹陵犯他人民事权好的,答当承担侵权义务。

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建军:“关于义务划分,由王某承担本次事故60%的补偿义务,而原告本身承担30%的义务,物业公司承担了10%的补偿义务。”

  (《零距离》记者/冯珂 编辑/徐玮琪)